自今年7月22日,公安部部署開展為期半年的“獵狐2014”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專項行動以來,已從40餘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在逃經濟犯罪嫌疑人180名。
  跨國追捕經濟犯罪嫌疑人,不僅要追逃,也要追贓。對於被沒收資產的處置,分享是國際慣例。美國、歐盟、日本、新加坡等國都與其他國家簽署了類似協議。在美國,分享被沒收資產的比例取決於美國司法機構在執法合作中做出的“貢獻”——重大協助分享比例為50%至80%,較大協助分享比例為40%至50%,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%以下。
  澳大利亞《犯罪收益追繳法》中有“資產分享”的規定,根據該法規,在幫助其他國家成功追繳資產後,澳方有權對被沒收的資產實行分享。
  北京師範大學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介紹,關於被沒收資產的處置,中國此前沒有分享機制,現在也在慢慢改變。“我國禁毒法已經明確規定,可以和外國分享被沒收的資產。去年我國和加拿大簽訂了受益追繳和分享的協議。”
  黃風強調,合作追贓,將考驗中國的取證能力。“比如說,如果贓款是通過洗錢方式轉移到國外,那麼首先就要確認這些贓款是犯罪所得,而且是發生在中國的商業犯罪。這些材料需要中方來提供。”
  黃風表示,如果不提供這些材料,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已經在澳大利亞購置了房產,按照澳大利亞法律做了房產登記,澳方就會認為這些資產是合法所得,就不能隨便沒收這些房產。
  他山之石
  [美國] 誘捕綁架外逃者
  目前,美國和100多個國家締結了引渡條約,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。
  在調查和追繳犯罪所得方面,美國各個執法機關均負有法律職責。在聯邦層面,司法部“打擊有組織犯罪與欺詐處”、“資產沒收與反洗錢處”和刑事局“國際事務辦公室”主要負責對非法資產的調查、追繳以及相關的國際合作工作。在地方層面,各州的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也設有相應的機構,根據司法部的指示執行關於追繳犯罪資產的國際合作事項。
  美國國土安全部管轄的“移民和海關執法局”,在美國本土設有150個辦公室,並且註重與外國執法機關的合作,在全球範圍內開展調查取證、搜捕罪犯、凍結和沒收資產。
  除引渡外,美國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較極端的手段,比如誘捕、綁架等。不過,綁架屬於“硬處理”手段,極有可能引發國與國之間的緊張關係。所以,這種方式也面臨著較多爭議。
  [歐盟] 歐洲逮捕令更便捷
  與引渡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相比,歐盟的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簡便。
  歐盟成員國已經簽署了《歐洲引渡條約》,但引渡程序複雜,耗時較長,所以後來歐盟成員國呼籲廢除引渡制度,建立一種全新的、簡單快捷的人員移交制度。
  2002年,歐盟通過《歐盟理事會關於成員國間使用歐洲逮捕令和緝捕制度的框架性決定》。該決定廢除了各成員國之間傳統的引渡制度,代之以全新的逮捕令與移交制度。犯罪地國發出歐洲逮捕令後,歐盟各成員國之間根據相互承認原則,必須毫不猶豫地執行該逮捕令。
  與引渡相比,逮捕令制度更加快捷。按照規定,成功移交一個逃犯最多不超過90天,而在被請求人同意的情況下,移交決定必須在10天內做出。 據《法制晚報》  (原標題:他國協助中國追贓 可分享被沒收資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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